解聘通知发不对单位员工难辞退
发布日期:2015-08-06浏览:2259
每年年初,都是劳动纠纷立案的高峰,海淀法院调研发现,很多企业在发送解聘通知时存在瑕疵,以至于无法辞退员工,最终引发官司。
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口说无凭易败诉
【案例】
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双方签有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李先生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机电中心支付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单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机电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判决机电中心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解除事由合法,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解除程序来看。首先,用人单位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解除权,未将解除事由书面确定下来,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且落实到纸面,以免引发后续纠纷。
解除通知寄错地——解除行为不成立
【案例】
24岁的小乔是燕莎商城内一家日韩品牌服装店的导购。由于生病,小乔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回到工作岗位,却被公司告知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小乔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辩称小乔因多次无故旷工,且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把一份开除通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书面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
小乔则主张自己提交了病假条,但没有证据证明。她还说,自己一直居住在北京,劳动合同填写的也是现住址,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所以没有收到公司邮寄的开除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户籍地,而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其联系地址为在京的住址,同时,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另外,根据小乔提供的就诊记录,可以认定其病情。法院认定,公司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和小乔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错地址,是最常见的纠纷原因之一。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写明的联系地址予以联系。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其他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且并非劳动者本人签收的情况下,则邮寄的文件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直接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
【案例】
王某与其所在的建设公司发生矛盾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王某工资。为主张工资待遇,王某把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建设公司拿出一份报纸,称公司已经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王某送达解除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建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之前,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法院判决认为,建设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公司应按照王某的工资待遇支付其工资。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先采取直接联系劳动者协商解除的方式,例如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穷尽直接送达程序的前提下,采取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口说无凭易败诉
【案例】
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双方签有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李先生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机电中心支付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单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机电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判决机电中心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解除事由合法,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解除程序来看。首先,用人单位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解除权,未将解除事由书面确定下来,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且落实到纸面,以免引发后续纠纷。
解除通知寄错地——解除行为不成立
【案例】
24岁的小乔是燕莎商城内一家日韩品牌服装店的导购。由于生病,小乔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回到工作岗位,却被公司告知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小乔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辩称小乔因多次无故旷工,且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把一份开除通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书面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
小乔则主张自己提交了病假条,但没有证据证明。她还说,自己一直居住在北京,劳动合同填写的也是现住址,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所以没有收到公司邮寄的开除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户籍地,而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其联系地址为在京的住址,同时,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另外,根据小乔提供的就诊记录,可以认定其病情。法院认定,公司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和小乔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错地址,是最常见的纠纷原因之一。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写明的联系地址予以联系。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其他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且并非劳动者本人签收的情况下,则邮寄的文件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直接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
【案例】
王某与其所在的建设公司发生矛盾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王某工资。为主张工资待遇,王某把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建设公司拿出一份报纸,称公司已经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王某送达解除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建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之前,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法院判决认为,建设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公司应按照王某的工资待遇支付其工资。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先采取直接联系劳动者协商解除的方式,例如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穷尽直接送达程序的前提下,采取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