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流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04-02浏览:1660
第一条 为了对本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整个生产流程中存货进行数字化管理,完善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杜绝存货在流转过程中的损耗和漏洞,分清每一生产工序的物料消耗责任,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存货包括原材料、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废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涉及到存货的采购、入库、领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采购科、技检科、生产部、销售部、财务部、仓储科、生产车间、门卫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部门的各种存货的生产流转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核算必须遵照本制度及其相关的流程图中规定的手续、流程执行,未经财务经理书面认可,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部门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操作,出入库单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列,不得多填或少填。
第六条 销售部在承接批量大交货时间紧利润率较低的订单时,应在与客户签订交货合同前,由销售部牵头召开由副总、生产部、技检科、采购科参加的合同评审会,必要时也可邀请财务部等其他部门一起参加评审。销售部应对每一次的合同评审会做出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参加会议各部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经合同评审会评审通过后,销售部才能与客户签订销货合同。
第七条 采购科在采购原材料另配件时必须与配套客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可以分为长期合同和附加合同。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的质量要求交货的期限及方式价格及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如遇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及时签订附加合同予以确认。对于价格条款的变更,应及时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再上报董事长)审批。有的属于时间紧迫的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于采购科采购进来的原材料另配件应通过技检科检验合格后,由技检科出具质检单后,仓库方可入库。入库时由仓库填制入库单,所列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必须真实、完整,入库单由仓管员签名后生效。
第九条 技检科应及时对待检存货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技术参数单。对于不合格的货物应坚决出具不合格报告单。
第十条 每个生产车间(或班组)必须配备生产车间(或班组)流程卡,对各个生产车间(或班组)内的各生产工序进行全程跟踪记录。
第十一条 各车间(或班组)领用时必须填制领用单,由车间审批人签署后连同车间(或班组)流程卡向仓库领用。仓管员必须按领料单如实发料,不得短斤少两。在发料后同时在车间流程卡上填上发料数量并签名确认。没有发料仓管员签名确认发料数量的或发料数量涂改后无仓管员盖章确认的流程卡,属于无效的流程卡,不作为车间统计生产工人工资的依据。生产过程中的工料废数量待检验后,在收回时由收回人直接在流程卡上盖章确认。各车间(或班组)领用的多余暂时不用的材料应及时归还给仓库并办理退料手续。
第十二条 各车间(或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工序流程卡,如实记录各工序的生产数、返工数及报废数。加工完工经检验合格后向相应的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车间每月必须对本车间月末未加工完的半成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表,由生产统计人员转交车间核算人员。
第十四条 各车间(或班组)、仓库之间的交接必须填制出入库单,做到手续完整职责分明。各仓管员应及时登记库存日报表,在月末与财务部的月报表相核对。
第十五条 各仓库应定期对仓库中的存货进行盘点,发现升溢或损耗应填制升溢或损耗报告表办理报批手续。财务部如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各仓库的盘点或直接进行突击抽盘,以保证存货的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销售部在通知仓库发货前,应填制成品发货单到财务部办理审核盖章手续,成品仓库的发货必须取得经财务部门盖章认可后的送货单填写成品发货单后才可发货。
第十七条 门卫必须凭发货单(包括成品、样品、委托加工产品、外协件退货)放行货物,并应相应的核对放行货物的数量。没有发货单一律不得放行货物。对已放行货物的发货单应及时的登记备查簿并定期与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成本核算人员,对各车间(或班组)、仓库的存货数量进行核算,并根据各仓库报送的出入单,每月编制各仓库的月报表与各仓库进行核对,各仓库在收到财务部的月报表经核对如发现不符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与财务部核对。财务部相关人员应及时与不符仓库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财务部成本核算人员应不定期的对各仓库、车间(或班组)的实物进行抽盘,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部成本核算人员应定期将成品仓库的发货属于销售部的发货单记录数及门卫的发货单数量相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定期编制成本分析报告,分析当期的成本变动因素,及时为企业管理提供有力的第一手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车间(或班组)、仓库存货的升溢或损耗如属正常范围,由生产部负责审批。超出正常范围的由生产部会同财务部共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及时对存货的收发存进行核算,应该支付的到期货款应及时支付,应催收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对外委托加工的存货应核算清楚,及时核对,及时支付应付的加工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保证整个生产核算流程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如无法解决应及时向财务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实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务部联系。